顺平县司法局关于公布《顺平县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的通知
顺平县司法局
关于公布《顺平县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的通知
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监督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25〕12号)及有关要求,经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形成《顺平县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现予以公布。
除公布的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县司法局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监督电话:8747558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