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内容与标准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4日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顺平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内容与标准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内容与标准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1

对肥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监督

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

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农资市场的复合肥料、大量水溶肥料(固体)、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4种肥料产品抽样检测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38400-2019)、《肥料质量监督抽查 抽样规范》(NY/T 4198-2022)、《有机肥料》(NY/T 525—2021)、《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 1107—2020)、《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等标准

2

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的行政检查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门店、农药使用企业

对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符合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规定

3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畜禽(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点)

对辖区内畜禽(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点)实行监督检查

畜禽(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点)应当依法取得合法证照,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并建立落实进厂查验、静养、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制度和台账记录,安装可视化监控设备,并按规定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年度生产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4

对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

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实行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5

对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行政检查

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

饲料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生产过程是否符合《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产品标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饲料标签的规定;饲料经营是否存在拆包、分装、擅自添加、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饲料等违反《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使用饲料

《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饲料和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及系列公告

6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

试验单位是否取得农业农村部批复文件,试验单位、地点、内容、规模、安全控制措施及有效期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是否建立农业转基因安全小组和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设施条件是否与所操作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相适应等。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2259号公告—3—2015、农业部2406号公告-3-2016等规定

7

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1.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2.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流入环境。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4.标识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8

对进口转基因大豆流向用途的监督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1.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2.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流入环境。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4.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流入环境。

5.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海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6.进口转基因大豆是否按照批复文件进行加工销售,是否改变流向用途。标识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转基因大豆流向用途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

9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行为的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或门店

对辖区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或门店进行检查,生产经营条件、档案、种子质量、植物新品种权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2025)、《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24)、《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 4404.1-2024)、《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GB 4404.2-2010)、《主要农作物品种真实性和纯度SSR分子标记检测 玉米》(GB/T 39914-2021)、《主要农作物品种真实性SSR分子标记检测 普通小麦》(NY/T 2859-2015)等标准

10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和监督抽检

对省内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原种场和种公畜站进行种畜禽质量监督抽检

1.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以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原种场和种公畜站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生产经营品种、代次是否符合种用要求;种畜禽系谱档案和养殖档案资料信息是否完整,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畜禽资料是否完整。
2.精液质量检测。以种公猪站、种公牛站以及经营单位为检查对象,对种公猪常温精液、种公牛冷冻精液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检。
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农业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个人。

种畜禽生产质量、检测标准和规范

11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农机合作组织、农机大户

农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状况等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12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利用活动的企业

检查动物种类、数量、检查有关证件、批准文件或专用标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