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河口乡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6年)
| 顺平县河口乡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1 | 河口乡人民政府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占用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 辖区企业或其他组织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原则上每季度对乡域企业执法检查一次,以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运行为前提,具体可根据企业实际灵活确定检查时间。 | 实地检查 | 否 | |
| 2 | 河口乡人民政府 | 对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处理的行政检查 | 辖区企业或其他组织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24年11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的,由所在地乡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 原则上每季度对乡域企业执法检查一次,以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运行为前提,具体可根据企业实际灵活确定检查时间。 | 实地检查 | 否 | |
| 3 | 河口乡人民政府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检查 | 辖区企业或其他组织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 原则上每季度对乡域企业执法检查一次,以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运行为前提,具体可根据企业实际灵活确定检查时间。 | 实地检查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