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分配、轮候及房屋调换
第十二条 当公共租赁房房源充足时,申请人可直接抽号选 房,公共租赁房房源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时,统一纳 入实物配租轮候库,按轮候顺序配租,根据不同的保障群体情况 实行分类轮候分配。房源分配比例暂定为: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 难家庭80%,新就业职工5%,外来务工人员15%。可根据实际申 请情况适时调整房源比例。
第十三条 轮候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低保、孤老病残或 特困职工家庭以及政府确定的急需救助家庭等因素优先分配。离 异年限、单身年龄、城镇户籍取得年限、在当地居住年限等因素 作为分配轮候条件。
(二)新就业职工轮候。参加工作年限、年龄、收入等因素 作为分配轮候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轮候。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年 限、年龄等因素作为分配轮候条件。
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 变化,应当主动并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 当承租家庭因结婚、生育、离异、死亡等原因导 致人口增加或减少需要调换住房的,应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遵 循“自愿申请、集中受理、无偿调换、统一管理”的原则。
(一)承租家庭向住建局提出住房调换申请,提交身份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
(二)住建局对承租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对申请调换的承租 家庭的住房信息汇总成表以便供其他有调换需求家庭查询。登记 信息包括现居住项目名称、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户型、租金 标准、租期、欲调换项目要求等。
(三)承租家庭各方达成调换意向后,分别结清现居住房屋 各项费用,持身份证明、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及各项费用结清证 明的材料,共同到住建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房屋调换 协议书》。
(四)承租家庭各方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房屋调换协 议书》等相关材料,分别与住建局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 期限为各自原房屋租赁合同剩余期限。承租家庭应在规定期限内 按约定互换住房。
(五)在完成承租家庭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工作后,住建局应 根据承租家庭调换住房情况,及时更新汇总表,确保公共租赁住 房承租家庭调换信息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