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安阳镇行政处罚决定书顺安罚决〔2023〕001号
顺安罚决〔2023〕001号
当事人:于**,身份证号码:13242619******7614,籍贯:顺平县安阳镇**村,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安阳镇**村1队4号,联系电话:152****9879。
本机关于2023年03月 03日对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年03月03日15:20分在**村北露天焚烧秸秆,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现依照《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照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处罚基准值1250元,视违法情况具体增减数额,因当事人配合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其减免250元罚款,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仟元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账户: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32号。
顺平县安阳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