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安罚决【2024】004号
当事人:杨*,男,身份证号:1306361984******14,顺平县安阳镇***村,初中文化,本村务农。
本机关于 2024年5月30日接到群众举报发现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买卖南峪村南矿产资源,现对你在安阳镇南峪村南非法买卖矿产资源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5月29日在安阳镇南峪村南非法买卖矿产资源,共拉了240吨渣土,并以每吨1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配合我镇执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基准;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元(¥2400);并加处罚款肆佰捌拾元(¥480),共计贰仟捌佰捌拾元整(¥2880)。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账户: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32
顺平县安阳镇人民政府
2024年5 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