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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河罚决〔 2026 〕01号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0日 信息来源:河口乡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河罚决 2026 01
 
当事人:东河口村 靳**,身份证号132426********6710
根据乡防火巡查发现,2026219日对你村内自家坟头点火祭祀引发火情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6年2月19日14时在东河口村内田地点火祭祀引起火情,过火面积1平方米,着火时长5分钟。被视频监控发现,防火队员及时制止,自己及时将火扑灭。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事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保定乡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顺平县支行,账号100136908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31
 
 
河口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6年  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