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河罚决〔 2025 〕02 号
当事人:东河口村王**,身份证号132426********6712, 电话:150****5589
根据乡防火巡查发现,于2025年11月14日对你在村南河套点火烧干树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5年11月14日8时在东河口村南河套点火烧干树叶,过火面积12平方米,着火时长18分钟。被防火巡查及时发现,防火队员及时制止,自己及时将火扑灭。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保定乡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顺平县支行,账号100136908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31
河口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5年 11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