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河口乡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河罚决〔 2022 〕001号
顺平县****包装有限公司:
2022年6月6日,我单位对你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依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发现你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照片
二、现场检查记录
三、询问笔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参照《乡镇(街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考)》(顺司法【2022】11号),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对你公司安全负责人刘**处10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顺平县支行
账号:100136908450018888
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31
河口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2年 6 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