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河罚字〔 202105 〕第002号
顺平县河口乡坛山村李**:
顺平县河口乡坛山村李**,男,43岁,我单位对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1年5月16日始,在源头村村北山上开采白云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你未经依法批准,经现场勘测,共开采了110立方高岭土,并以每立方4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照片;
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现场勘测;
四、询问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基准1: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处已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
三、处132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方式和期限:
一、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二、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顺平县支行 账号:100136908450018888
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31
河口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1年5 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