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腰罚决〔2026〕007号
当事人:李*锁,性别:男,身份证号码:130636********3836,籍贯:顺平县腰山镇唐行店村,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腰山镇唐行店村8队**号,联系电话:138****5644。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6年06月13日15时40分,腰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执法过程中,巡查至腰山镇唐行店村居民生活区主干道旁时,发现当事人李*锁擅自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杂物垃圾,现场产生大量黑色烟尘,造成周边空气污染,影响居民区人居环境及消防安全。
执法人员当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现场拍摄违法照片、视频留存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自身露天焚烧垃圾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无异议。
经查实,当事人焚烧地点为我镇人口集中居民生活区,属于全域露天焚烧禁烧管控区域,其露天焚烧垃圾行为未办理任何相关许可手续,属于擅自违法露天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现场无不可抗力等免责情形。
二、处罚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顺平县、腰山镇大气污染防治及全域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相关管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2023年版)第194项及保定市乡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 焚烧面积:1平方米以下,轻微档(1%–10%);
2. 违法频次:首次违法,从轻档(5%);
3. 配合程度:积极配合、立即停止,从轻档;
4. 危害后果:居民区路边、短时少量、未造成次生影响,情节较轻。
综合裁量:本案属于情节较轻、初犯、配合整改,适用从轻处罚,在法定幅度下限附近裁量。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裁量基准规定,经本机关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李*锁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杜绝再次发生露天焚烧垃圾、杂物、秸秆等污染环境行为;
2. 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四、履行方式及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支行(地址:顺平县桃源东大街139号),账户名:顺平县财政局,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77号。
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
2026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