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腰罚决〔2025〕004号
当事人:刘*强,性别:男,身份证号码:132426********3812,籍贯:顺平县腰山镇唐行店村,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腰山镇唐行店村4队**号,联系电话:150****5938。
2025年12月09日17时30分,我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唐行店村刘*强家院内存在露天焚烧树叶和垃圾的行为。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院内露天焚烧杨树叶、干枯树叶及废纸碎片等生活垃圾,明火面积约1.2平方米,伴随大量浓烟扩散至村内主干道,焚烧点距村内主干道3米,存在大气污染及火灾隐患。
执法人员当场出示执法证件,责令当事人停止焚烧,并协助其扑灭明火,随后开展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拍摄现场照片1张、视频2段,提取相关物证;2025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在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025年12月9日,我队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顺腰责改通〔2025〕004号),当事人已按期完成整改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09日17时30分当事人唐行店村刘*强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树叶及生活垃圾,其行为违反露天禁烧相关法律法规,已构成违法。
(二)证据
1. 《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现场焚烧的具体情况及安全隐患;
2.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及违法动机;
3. 现场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佐证焚烧现场的客观状态;
4. 当事人整改材料,证明其后续整改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废弃物,首次违法且焚烧面积不足2平方米、主动配合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的裁量标准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主动配合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实际情况,经我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支行(地址:顺平县桃源东大街139号),账户名:顺平县财政局,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27号。
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