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顺平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清单》(2024年12月版)
《顺平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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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 填报日期: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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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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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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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赋权下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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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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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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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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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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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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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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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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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3月28日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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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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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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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教育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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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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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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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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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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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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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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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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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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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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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公布)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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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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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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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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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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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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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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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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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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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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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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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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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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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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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3月28日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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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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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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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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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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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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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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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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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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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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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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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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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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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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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3月28日修订)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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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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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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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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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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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3月28日修订)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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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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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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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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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公布)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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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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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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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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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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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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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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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有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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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15日公布)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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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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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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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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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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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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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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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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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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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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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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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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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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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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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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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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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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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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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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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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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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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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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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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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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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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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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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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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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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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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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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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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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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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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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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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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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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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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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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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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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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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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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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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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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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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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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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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年7月29日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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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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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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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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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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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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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资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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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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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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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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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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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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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资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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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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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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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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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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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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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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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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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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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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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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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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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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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资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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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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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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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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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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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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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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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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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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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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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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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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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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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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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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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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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后未按规定恢复原用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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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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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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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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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资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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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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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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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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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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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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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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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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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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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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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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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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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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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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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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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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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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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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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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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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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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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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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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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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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11日公布)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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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2021年3月31日公布)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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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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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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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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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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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公布)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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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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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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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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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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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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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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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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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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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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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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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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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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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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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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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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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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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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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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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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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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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2018年9月20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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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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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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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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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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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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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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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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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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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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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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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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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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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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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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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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