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高罚决〔2026〕2号
王**,身份证号13063619******0050,顺平县高于铺镇***村人。
根据监控平台推送信息,本机关于2026年1月16日对你露天焚烧枯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6年1月15日17时左右,你在亭北庄村村西引燃杂草,对周围环境造成了影响。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为证。念及初犯,现依照《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顺平县支行(地址:顺平县顺兴北路37号),账户名:顺平县财政局,账号:2031306360010000042805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26号
高于铺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