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顺建罚(决)字〔2026〕第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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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滕敬涛、高杨巡查发现,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设其厂区内供热余压利用发电项目的配电装置室、检修车间、库房、油泵房、锅炉房、渣仓6个单体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本机关于2026年5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承认;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2026年7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顺建罚先(告)字〔2026〕第8号)、《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顺建罚听告字〔2026〕第8号),告知你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实施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十五条:一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河北鸿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供热余压利用发电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该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为叁佰叁拾陆万玖仟陆佰壹拾壹元陆角玖分(3369611.69元)。因你单位逾期未改正,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昊成顺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叁拾叁万陆仟玖佰陆拾壹元壹角柒分(336961.17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邮政储蓄银行顺平县支行(账户:100113690845001888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