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顺建罚(决)字〔2026〕第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保定永鑫肠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688217362X,
法定代表: 身份证号: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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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沈晨光、许建龙巡查保定永鑫肠衣有限公司,发现肠衣车间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存在道路未硬化,裸露土方覆盖不到位,未落实有效抑尘措施问题。4月11日,局扬尘办将对该问题处罚的事项及相关材料移交至城镇建设监察大队。根据移交线索和材料,保定永鑫肠衣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4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保定永鑫肠衣有限公司在建设施工现场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6年4月11日,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建设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该项目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相关问题已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尘办移交的证据:
1.《案件移送函》(冀保顺(扬)建罚移函字〔2026〕第02号);
2.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审批表;
3.《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
4.《建设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复印件
5.相关图片资料;
6.检查对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保定永鑫肠衣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检查对象的营业执照。
另有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2026年4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顺建罚先告字〔2026〕第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顺建罚听告字〔2026〕第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之规定,因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其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9月)第574条“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适用裁量幅度较轻,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24-1。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3日
联 系 人:高峰 赵磊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人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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