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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保顺建罚(决)字〔2025〕第10号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8日 信息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顺罚(决)字2025〕第10号

 

当事人:沧州市晨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

公司地址

2025年11月11日,扬尘办执法人员滕敬涛、许建龙巡查蒲阳供电所,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作业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问题11月12日,局扬尘办将对该问题处罚的事项及相关材料移交至县城镇建设监察大队。根据移交线索和材料,沧州市晨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沧州市晨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施工时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5年11月12日,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建设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该项目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相关问题已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尘办移交的证据:

1.《案件移送函》(冀保顺(扬)建罚移函字〔2025〕第01号);

2.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审批表;

3.《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

4.《建设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复印件

5.相关图片资料;

6.检查对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沧州市晨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

1.法人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检查对象的营业执照。

另有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间笔录等为证。

2025年11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顺建罚先告字〔2025〕第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顺建罚听告字〔2025〕第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施工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因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其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9月)第574条“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适用裁量幅度较轻,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24-1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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