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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保顺建罚(决)字〔2025〕第8号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0日 信息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顺罚(决)字2025〕第8号

 

当事人:河北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许红东。委托代理人:李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65277602T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传媒大厦804室

你于2025年6月17日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在督导检查顺平县计生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恒诚.悦园小区28#、29#楼及南区地下车库)中发现将电梯工程直接发包,该行为属于违法发包。本机关于20259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顺平县计生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恒诚.悦园小区28#、29#楼及南区地下车库)中发现将电梯工程直接发包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调查询间笔录,证明电梯工程直接发包的行为予以承认

202510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顺罚先(告)字2025〕第8号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顺建罚听告字〔2025〕第8号),告知你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实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条“较重(将主体或关键性工作肢解发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65%以上0.8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河北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河北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仟贰佰零贰元(6202元)的行政处罚,处河北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许红东肆佰陆拾伍元(465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24-1

 

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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