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维购超市便利店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市监处罚〔2025〕170 号
当事人名称:顺平县维购超市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6MAD7R9JY8X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
住所:保定市顺平县蒲阳镇桃园东大街方通众美一楼6号
2025年8月19日,我局委托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顺平县维购超市便利店销售的小象牙芒(芒果)抽样检验。抽检的同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2025年9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12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HBZRSP122504287),经抽样检验,当事人所售的抽检批次小象牙芒(芒果)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当事人仍未改正。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9月12日予以立案。
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拍摄照片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顺平县维购超市便利店于2025年8月19日所售的小象牙芒(芒果)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实测值为0.084mg/kg(标准值为≤0.05mg/kg)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HBZRSP122504287)。当事人于2025年8月18日从保定清苑区黛欣荣达农副产品经营部处购进小象牙芒(芒果)30公斤,购进价格11.7元/公斤,金额351元,销售价格15.98元/公斤,当天全部销售完毕(样品数量4.069kg,备样数量2kg),货值金额479.4元,违法所得479.4元。
2025年8月19日,在抽样检验时发现当事人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能提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未按规定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2025年9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12日对当事人的水果店再次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不能提供小象牙芒(芒果)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未按规定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
当事人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立即进行积极整改,并在店门口张贴召回通知,紧急召回该批次不合格小象牙芒(芒果),并承诺如有消费者因食用该不合格小象牙芒(芒果)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愿意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至此案调查终结时,无人因食用不合格小象牙芒(芒果)引起食品安全问题提出赔偿要求,未在社会上造成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9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顺平县维购超市便利店韩淑慧经营者身份。
2、2025年9月12日,当事人提供委托人娄家浴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证明,证明从2025年9月12日之后委托人全权处理之后的相关事宜。
3、2025年8月19日,2025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经营场所照片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4、2025年9月13日,当事人提供召回通知书一份以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召回通知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发布不合格小象牙芒(芒果)召回通知情况。
5、2025年9月12日,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NO:HBZRSP122504287)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小象牙芒(芒果)事实的存在。
6、2025年9月13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对销售农残超标的小象牙芒(芒果)违法事实认可情况。
7、2025年8月19日,2025年9月12日,制作现场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销售农残超标的小象牙芒(芒果)的存在事实。
8、2025年8月19日,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证明当场已经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处罚,责令改正。
9、2025年9月13日,当事人提供食品安全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不合格小象牙芒(芒果)积极整改。
10、2025年9月13日,提供供货方相关资质及当事人提供的台账复印件(部分),证明当事人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但是不能提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名认可。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25年11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顺市监罚告[2025]1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小象牙芒(芒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标小象牙芒(芒果)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且主动发布召回通知,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及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
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经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79.4元;
2.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479.4元;
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共计7479.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支行,地址:顺平县桃源东大街,收款人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或顺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顺平县顺兴中路228号,收款人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账号: 23900210050004752504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地址:顺平县永平路7号,收款人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账号:913001010038702266)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顺平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 05210003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