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凉皮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县级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顺平购物广场销售的凉皮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13日,保定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保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顺平购物广场销售的凉皮抽样检验,经检验,所售的抽检批次凉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凉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因违法食品全部用于抽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顺市监不罚〔2026〕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原因排查:商家正常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生产厂家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依据的检验标准错误。整改情况: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顺平购物广场不再购进该生产厂商生产的凉皮。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