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福铭建材经营部使用的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案处罚决定书
顺市监处罚〔2025〕 号
当事人: 顺平县福铭建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636MA0G1RFF91
2025年2月26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对顺平县福铭建材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于当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25年3月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责令该单位停止使用有关起重机械。经报请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3月5日决定立案调查,并指定由翟光明(执法证号:03061230121)、李红占(执法证号:03061230044)负责调查此案。
现查明,顺平县福铭建材经营部2024年9月16日投入使用的1台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5年2月2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25年3月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3月5日复查时,该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且有关起重机械在继续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5年2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李宝友经营者的身份。
3、 2025年2月26日和3月5日拍摄的照片共3张,证明了违法事实现场情况。
4、 2025年3月5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违法事实认可情况。
5、 2025年2月26日和3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证明了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事实认可情况。
本局于2025年3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之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在处理过程中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表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较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涉事起重机械,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继续使用。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5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自收到罚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机构 (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支行,地址:顺平县桃源东大街,收款人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或顺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顺平县顺兴中路228号,收款人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账号: 23900210050004752504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地址:顺平县永平路7号,收款人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账号:913001010038702266)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210003-7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 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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