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部门公章: 顺平县教育和体育局
修订时间: 2024年5月8日
目 录
一、总则-------------------------------------2页
二、执法依据------------------------------2—4页
三、主要职责职权--------------------------4—5页
四、岗位职责-----------------------------5—14页
五、执法规范及流程----------------------14—17页
六、执法标准----------------------------18—20页
七、执法责任确定------------------------20—21页
八、组织保障----------------------------21—22页
九、附则------------------------------------22页
一.总则
顺平县教育和体育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办公室(安全法规股)、人事股、教育股(成职教办公室)、体育股为局行政执法执行机构,核定行政管理人员13人。我局现执行的法律依据32部,其中:法律5部、行政法规4部、地方性法规4部、部门规章4部、规范性文件15部。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3.《全民健身条例》;
4.《教师资格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2.《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3.《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4.《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四)部门规章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4.《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
(五)规范性文件
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3.《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4.《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5.《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6.《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
8.《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9.《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11.《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市县两级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12.《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13.《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
14.《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15.《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三、主要职责职权
根据中共顺平县委办公室、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平县教育和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顺办字〔2019〕14号,2019年2月20日公布),县教育和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和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和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教育方针、国家制定的体育政策法规并检查、监督贯彻落实情况,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二)拟定全县教育以及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在省、市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公办、民办各类学校的设置。
(三)负责经费预决算工作,依法监督经费的统筹、管理和使用,监督教师工资的统一发放;负责统筹规划和管理基本建设和设施的配置以及计划统筹工作。
(四)负责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的指导和综合管理,对全县教育工作状况及办学水平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五)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指导和协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六)依法管理教职工队伍,负责教职工的调配、职称、培训和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及业务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
(七)指导全县各学校思想政治品德、体育卫生工作、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负责下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核、考察、任免和管理工作;对后备干部进行管理。
(八)组织指导全县各学校招生考试工作。
(九)指导推动教育教学的理论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监督检查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测试工作;负责社会用字规范管理。
(十)负责推动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检测。
(十一)统筹全县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县体育竞赛、竞技项目的设置和布局。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岗位职责职权
根据县教体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局领导岗位职责如下:
(一)局长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县教体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2.主持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教育、体育行政执法活动重大事项;
3.主持重大教育、体育行政案件的审议,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4.督促、检查教育、体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行政执法工作(执法监督等)的局领导岗位职责
1.在局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分管部门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文明执法创建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2.组织实施局办公会议及上级部署的行政执法活动;
3.督促、检查分管范围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4.督促、检查以县教体局名义实施的教育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其它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三)执法股室股长及各股室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执法股室股长负责本股室全面工作,是本股室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股室负责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各股室执法人员具体负责对本股室分工的监管工作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
(四)执法机构职权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执法权责和县政府明确的行政执法职权,教体局作为全县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教育、体育等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明确相关执法股室、行政职权:
1.办公室(安全法规股)
办公室(安全法规股)为县局内设机构,负责围绕各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加强调查研究,随时了解掌握教育、体育发展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协调组织各类会议;负责文电的起草、审核把关、印制和机关的文书处理、印信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工作简报的编辑和重要信息的上报;协调股室之间、机关与基层之间的工作关系,使机关工作科学、高效运转;督促、检查各股室和各级各类学校对上级文件、局会议决定及领导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负责机关工作秩序、纪律、作风的检查督导以及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秩序、纪律、作风的检查督导以及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值班、各项公务接待和日常基层教师、群众来访工作;制定实施法制工作计划,制定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全系统的安全管理;对系统内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真接待来访、交办、督导、协调有关股室及学校的重要信访案件;协调领导组织处理重大灾情和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
负责全系统的经费预算和教职工的工资审核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财务工作的领导、监督;负责机关日常财务收支业务;负责全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教育、体育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基建项目的审核、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该股室负责行政处罚权1项、行政检查权4项。
行政处罚权:共1项
(1)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处罚种类: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检查权:共4项
(1)对中小学及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2)对中小学及幼儿园教育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3)对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情况和助学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10]200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178号)第十五条。
(4)对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食品管理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2.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全系统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系统机构编制、调配、考核奖励、工资福利、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县教师奖励工作;协同有关股室研究和拟订教育、体育人力资源配置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全县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才市场建设;指导组织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及教师资格认定。该股室负责行政处罚权2项,行政检查权3项。
行政处罚权:共2项
(1)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品行不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和记过处分;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三十七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2)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处罚种类: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行政检查权:共5项
(1)各级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
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2)教师队伍建设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条、《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
(3)对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管理与监督及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六条。
(4)特岗教师待遇保障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条;《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
(5)教师培训工作检查
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一条
3、教育股(职成教办公室)
正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议,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按教育规律科学的管理好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指导和协助学校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加强对学校德育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协助学校行之有效的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学生入学、注册、转学、休学等有关规定,做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控辍保学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课程设置和开课实数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开足开全课程,指导和协助学校积极开展音、体、美、劳等多方面丰富多彩的活动;加强对劳动技术教育的指导;积极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加快农民致富步伐;开展职工岗前后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素质;积极引进项目、引进技术、引进人才,促进经济发展;强化服务实体建设,发挥服务实体催化作用;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加强职业教育,发挥职教中心的龙头作用。该股室负责行政处罚权3项,行政检查权5项。
行政处罚权:共3项
(1)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宣布证书无效;责令回收或者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招生和颁发证书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3)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行政检查权:共4项
(1)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第五项。
(2)学校体育、美育、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检查
法律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七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措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若干措施》;《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
(3)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使用的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
(4)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4.体育股
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四项法规为主体,全面开展体育卫生工作;负责督导、检查、评估、指导各单位的体育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卫生工作;负责各单位的体育骨干、学校体育教师、保健教师的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负责组织县辖区各项体育竞赛,组队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体育比赛或运动会;负责全县体育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负责升级、升学体育考试的组织管理;负责全县中、小学生,幼儿的健康检测,完善档案。该股室负责行政处罚权5项,行政检查权1项。
行政处罚权:共5项
(1)对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的经营者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法律依据:《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对没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的游泳场所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3)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4)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5)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检查权:共1项
(1)对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安全经营事项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五.执法规范及流程
(一)执法规范
为规范教体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执法形象,不断提升全县行政执法人员文明素养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行政执法有关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一是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言行举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务员仪表风纪的有关规定,做到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姿态良好、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正、言语得体;二是执法人员在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时,应当做到: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受理机关咨询、申请、反映;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回复;方便群众,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三是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做到: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敬礼或致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依法有序进行。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指导,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举止。四是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本部门配发制式服装的,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戴帽应当端正。制式服装应当配套穿着,不得与便服混穿;无统一制式服装的,衣着应当大方得体。五是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仪容方面应当做到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不得纹身、化浓妆、染彩色指甲;不得佩带各种奇形及迷信饰物。六是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体态举止方面应当做到:站姿应当挺胸、收腹,不得勾肩搭背;坐姿应当保持上身端正,不得仰卧、斜躺、翘腿、抖腿、席地而坐;走姿应当抬头、挺胸、收腹;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饮酒、打架斗殴。七是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八是对待服务对象要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十字文明执法规范用语。 (二)执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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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操作流程图
六.执法标准
(一)行政检查工作标准
1.行政检查的实施主体合法
办公室(安全法规股)、人事股、教育股(职成教办公室)、体育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局机关名义做出有关行政检查行为。
2.行政检查的事项、依据、权限合法
除新的法律、法规对检查事项做出新的规定外,均以本责任制中明确的事项为准。各检查实施主体不得设定有关行政检查项目、条件等规定。
3.行政检查实施程序合法
(1)顺平县教体局内设机构实施检查时,按照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行事项检查时,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2)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索取或者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谋取其他利益。
(3)检查结束后,将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检查的事项、依据、执法主体、实施对象和办理时限、检查前制定的检查方案、检查结束后形成的检查报告进行公示。
(二)行政处罚工作标准
1.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合法
办公室(安全法规股)、人事股、教育股(职成教办公室)、体育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局机关名义做出有关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权限合法
除新的法律、法规对处罚事项做出新的规定外,均以本责任制中明确的事项为准。各处罚实施主体不得设定有关行政处罚项目、条件等规定。
3.行政处罚实施程序合法
(1)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
(2)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不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要求送达决定书。
4. 行政处罚执行合法
(1)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
(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市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不得无限期拖延。
(3)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4)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执法责任确定
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是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做出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二) 承办人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三) 对承办人的错误承办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审核人承担间接责任,批准人承担领导责任。
(四)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五)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六) 未经承办人审查、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七)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决策人负直接责任。
(八) 违反程序指令、干预行政执法的实施,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指令、干预者负直接责任。
(九)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未经审查备案,导致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负直接责任;经备案审查后实施,导致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审查的部门负直接责任。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责任体系。为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推行,顺平县教体局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股室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安全法规股)。形成教育、体育行政执法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完善配套制度,建立运行机制。为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健全和完善切实可行的配套制度,以规范教育、体育执法工作,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效运行。
(三)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制约机制。为促进执法责任制落实,保障法律实施。一是强化内部监督。实施行政处罚,要认真落实办案机构审理、法制机构审核、领导审批制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二是强化社会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将执法职责、权限、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执法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提高执法透明度。
九.附则
本执法责任制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修订、废止以及县教体局内设机构及职能的调整做相应的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