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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7日 信息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具有顺平县城区常住城镇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 上;
2.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 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年人 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
4.未享受实物住房保障。
(二)新就业职工: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顺平县城区城镇户籍;
3. 申请时在顺平县工作未满5年(含5年),在顺平县工作 超过5年的,按照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条件申请;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在顺平县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 为单位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年人 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
7.同意住建局安排的合租;
8.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外来务工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2. 申请人与顺平县城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2年,在本 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间从 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3.家庭成员在顺平县城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 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4.个人或者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县统计部门公 布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
 
 
备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