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顺政办规〔2024〕5号
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顺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
《顺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
顺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政策,根据住 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 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 程序,规范操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遵循统筹房源,并轨 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 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租补分离、 梯度保障、统筹管理。
第四条 保障对象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符合保障条件的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等群体 经组织、人社部门确定的住房困难的引进人才不受经济收入
限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具有法定赡养、 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
本办法所称的县城区范围包括:东环城路、南环城路、西环
城路、北环城路以内区域。
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责任:住建局、自规局、民政局、发改 局、财政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公安局、社区办、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住房保 障的相关工作。其中,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社 区办、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相 关工作;自规局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人和保障对象的房产情况进 行审查认定工作;民政局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人和保障对象的家 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审查认定等工作;发改局负责对政府拥有 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物业费收取和补贴标准进行核 定;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资金、商业 和综合服务设施经营性收益资金进行管理;统计局负责提供当地 人口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相关指标数据;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提 供住房保障申请人和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有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的注册登记信息;人社局负责配合做好住房保障申请人和住房保 障对象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等情况的核查工作;公安局负责配合做
好住房保障申请人和住房保障对象户籍、车辆等有关情况的核查 工 作 。